机构设置

工作职责

 

          审计室在校长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规、《北京大学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学校规定行使如下职责:

一、财务管理审计

1、对学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学校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管理情况(如211工程、985工程等)进行审计;

4、对学校银行存款和银行大额支出进行月度审计审签。

 

二、资产管理审计

1、对学校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学校房地产管理进行审计;

3、对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进行审计;

4、对学校其他资产管理进行审计。

 

三、工程管理审计

1、对学校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学校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进行过程审计;

3、对学校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进行过程审计;

4、对学校建设工程财务管理进行过程审计。

 

四、采购管理审计

1、对学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学校物资、设备、家具、图书等大额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审计。

 

五、科研管理审计

1、对学校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大型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行过程审计;

3、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行审计;

4、对科研项目决算进行审签。

 

六、产业管理审计

1、根据学校要求对产业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2、根据学校要求对产业管理重要事项进行审计。

 

七、二级单位管理审计

1、对二级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二级单位财务与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1、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任期审计;

2、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任中审计。

 

九、审计调查与管理建议

1、对学校资源管理、内部控制有关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2、对学校和二级单位资源管理、内部控制有关事项提供建议。

 

十、其它

1、完成学校领导下达的专项任务;

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专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