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大额资金审计审签办法

                     

          (2008年12月2日第70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教财[2008]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4]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2]2号《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校发[2002]149号《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财务部门和结算中心管理使用的银行账号,其他校内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大额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大额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审计,确认其存在性;
(二) 对10万以上大额资金支出进行审计,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三) 对与大额资金支出有关的会计处理进行审计,确认其合规性。
第四条 大额资金审计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
(一)资产负债表;
(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银行对账单;
(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银行存款科目分析表(科目余额表)
(六)其他所需要资料。 
  
             第三章   大额资金审计审签的主要程序
第五条 大额资金审计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开始对之前3个月的大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按月进行审计。
第六条 大额资金审计审签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 财务部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后20日内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
(二) 审计部门派出审计项目组,对该期间大额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结果;
(三)审计部门就审计结果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需要整改的进行整改;
(四)审计部门对银行存款进行审签。
第七条 在学校结算中心开户的二级核算单位,由结算中心将二级核算单位大额资金审计所需送审资料收齐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根据情况派出审计项目组到二级核算单位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医学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08年12月2日第70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