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内部控制评审规定
时间:2015-08-27
校发[2015]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部控制评审工作,揭示和防范风险,促进完善学校治理、规范资源管理、实现事业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评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论、意见、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学校整体或者单个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评审的范围和重点。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审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
(二)重要性原则。评审工作应当在全面评审的基础上,关注重要单位、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审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业务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状况。
第五条 学校设立内部控制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内部控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审的内容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审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审。
第七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审包括对学校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监控活动等的评审。
第八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审包括对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学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采购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控制活动的评审。
第九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审可以对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审,也可以对专项内部控制进行评审。整体内部控制评审,是针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审。专项内部控制评审,是针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审的实施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审包括以下阶段:
(一)组成评审工作组;
(二)制定评审工作方案;
(三)组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四)实施现场测试;
(五)认定控制缺陷;
(六)汇总评审结果;
(七)编报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安排评审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组应当拟订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组在实施评审之前,应当要求被评审单位进行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并出具报告。评审工作组应当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评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组应当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审的具体内容,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审工作的内容,包括评审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实际运行结果以及认定结论等。
评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简洁明了,并附有充分证据。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评审工作组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审情况,结合被评审单位的自我评估,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学校审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组应当建立复核制度,评审工作组组长应当对评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组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报学校审计部门。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审报告的编报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组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审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准确反映内部控制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审单位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二)内部控制评审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审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审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审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评审结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应报经学校审计部门审定,重要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应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审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2015年7月22日十二届党委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