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03
(2020年4月27日第98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北京大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修缮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
第三条 各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采购前须取得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的审批,须落实经费来源,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分为市场招标和学校招标。
市场招标是指针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所列明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应当到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的招标。
学校招标是指尚未达到国家法定必须招标情形,但依据北京大学校级有关规定,达到学校规定招标情形的,参照市场招标由北京大学自行组织的招标。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基建工程部、总务部、审计室、财务部、房地产管理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法律事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领导学校招标工作;
(二)修订和解释本办法;
(三)研究和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构成:
(一)市场招标:原则上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派出1名代表,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学校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校方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设立召集人,召集人由来自工程管理部门的成员担任。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经济标进行评审;
(二)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若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三)撰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签名、投标单位一览表、评标分析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职责包括:
(一)编制、审议、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内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标准、工程项目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办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二)审查投标单位的注册登记及技术资质状况,对投标报名单位进行必要的考察,掌握投标单位的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等;
(三)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并选择投标单位后,组织招标;
(四)在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办理中标手续并签订建设合同。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招标中的职责包括: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计;
(二)对招标文件进行审计;
(三)对合同进行审计。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十四条 市场招标的招标范围及方式: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市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市场公开招标,符合法定邀请招标适用条件的项目,由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并报请教育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招标的范围及方式:
(一)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各类咨询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二)虽然符合第十四条规定,因故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项目,经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可以采用学校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程序、评分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参照市场招标方式进行。
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学校公开招标,符合法定邀请招标适用条件的项目,经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进行,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特殊实验室项目、涉及应急抢险项目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招标的其他特殊情形。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第五章采购适用情形的,应采取相应采购方式,并报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再进行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项目,投标截止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无法开标或者评审的,应当进行二次公告;二次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家的,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按照第五章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市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北京市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管理部门主页上、相应校外平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投标单位资质要求、项目经理资质要求、投标注意事项以及投标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提出五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施工图纸进行答疑。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市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下,由工程管理部门开标。学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单位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详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若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投标均被否决,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中标手续,发布中标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招标工作。
第五章 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实施集中采购的项目,还须符合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相关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可以由工程管理部门直接发包或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按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各级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在实施招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歧视潜在投标人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投标供应商的近亲属;
(二)与采购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
(三)与投标供应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采购与招标公正性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招标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将招标采购活动的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销毁。招标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至少15年。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文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或承诺、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所涉及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27日第98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校发〔2006〕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