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科研管理审计规定
时间:2020-07-01
(2020年6月10日学校十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25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完善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科研绩效,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审计署关于审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意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管理是指学校对全部科研活动的管理,包括对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的管理等。本规定所称科研管理审计是指对科研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科研管理审计旨在促进贯彻落实科研管理创新政策,优化学校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强化科研管理责任落实,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通过促进优化管理与服务,管好底线与秩序,放出活力与效率,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科研管理审计应坚持客观求实,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五条 科研管理审计包括科研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科研经费审计等。
第六条 科研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应当对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研管理政策情况,以及深化科研管理改革、健全完善科研管理制度的进展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科研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应对科研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成果管理等环节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健全性、有效性等进行审计。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应对经费合法合规使用等进行审计。
第九条 科研管理审计应“全面把握,突出重点”,着重做好关键业务、薄弱环节的审计,重在促进内部控制建设,重在督促管理责任落实,重在促进资源绩效提高。
第三章 审计业务组织方式
第十条 科研管理审计由审计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等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室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室开展科研管理审计时,应注重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审计效率。科研管理审计可采取事后审计、过程审计、审计调查、审签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审计应做好与学校预算管理审计、综合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大额资金审计审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的结合与协调,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科学整合审计资源,减少审计频次,不断提高审计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十三条 对科研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室应及时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科研管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计室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室开展科研管理审计应与科研管理部门、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进行统筹规范,建立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科研管理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2020年6月10日学校十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2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规定》(校发〔2013〕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