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招标工作监督办法

校发[2009]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各类招标工作的监督,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大宗物资采购招标、仪器和设备采购招标、图书采购招标、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等采购招标。上述各类招标工作的监督,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招标工作责任制,招标主责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或单位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或单位的招标工作和廉政建设负责。

第四条 招标工作监督应坚持“关口前移,重在预防,依法严格,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会教代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在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各类招标工作的日常监督。学校各类招标主责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可以列席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会议。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招标监督工作会议,研究处理各类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在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听取招标单位负责人汇报招标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各类招标实施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该类招标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各类招标工作重大决策的有关会议,并实施招标活动的现场监督。

第十条 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可以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等方式,对重大项目的招标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十一条 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可就招标工作的问题提出监督建议或意见,对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提出的合理建议或意见,招标单位负责人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招标工作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对各类招标过程中违规、违法和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五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对招标制度建设的监督。招标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应参与有关招标制度的制订,重点监督各项招标制度建设是否完善,招标制度的执行是否到位,招标主责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否明确,招标工作程序是否具体明晰,各项监督制约措施是否配套等。

第十四条 加强对招标决策程序的监督。重点监督招标决策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十五条 加强对标底编制的监督。重点监督各类招标工作中标底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制度、法规,标底编制部门或单位是否存在故意抬高或压低标底价格情况,标底是否反映标底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招标主责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工作,有无失职、渎职现象;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有无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招标主责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纪律,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在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招标主责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在学校未对违规、违纪和违法问题做出处理之前,不得正常进行财务结算。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二)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

(三)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信息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的;

(七)评标委员会(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八)在评标委员会(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九)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招标主责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参与竞标的;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09年7月7日第7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