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

北京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规定

         (2008年12月2日第70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财【2008】12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促进学校财经运行的合法规范,促进学校预算管理机制的有效改进,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严肃性,并此基础上促进学校资源利用效益的提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算是指覆盖学校全部财经活动的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专项资金预算(211工程、985工程、科研项目、修购项目等)和非专项资金预算(运行预算、建设预算等)。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包括预算管理审计、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与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管理情况审计。
第五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关注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与管理活动,对利用资源、开展业务、取得绩效的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在对学校资源管理风险分析以及内部控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注重“把握总体,突出重点”,审计重点主要包括:重要资源利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衔接部位、非常规业务、受有关政策变化影响业务等方面。

                            第三章   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做好与二级单位财务与管理审计、大额资金审计审签、建设项目造价与管理审计、科研项目审计审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审计的结合与协调,合理确定审计方式,科学整合审计资源,确保审计质量、效率和效果。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应采取过程审计方式。在事前了解学校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科学确定预算执行延伸审计项目;在预算年度之中对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情况进行审计,逐步开展对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情况的审计;在预算年度后对学校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综合审计。
第十一条  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调整和纠正。审计部门应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8年12月2日第70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